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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成都住建”微信号28日消息,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成都市住建局印发《关于支持商品住房现房销售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销售条件共有五条:
(一)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完成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因分期建设暂未完成的,应提交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服务设施管理单位出具的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和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且完成住宅周边道路、场地及隔离措施;
(三)完成申请楼栋所在施工许可证所载建设内容和规划核实内容,完成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手续,项目“所见即所得、款清即交房”;
(四)承诺在销售阶段不设置抵押;
(五)现房销售最低规模为栋。
《通知》明确,在价格申报上,对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履约协议)等未约定清水销售价格、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可按不高于周边“双限地”限价水平申报清水销售价格。其他商品住房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
《通知》还提出,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陪同购房人或其委托人查验意向购买房屋现状及基础设施设备、相关公共设施等情况,查验情况在合同中进行确认;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购房人支付全部购房款之日即可交付商品住房。(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