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上海证券报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刘礼文)把钱交给“投资专家”打理,亏损后,该由哪方担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相关资料图)
回顾案件详情:2017年,金某与黄某签订《委托理财合同》,约定金某出资300万元开立股票交易账户,委托黄某对该账户进行实盘操作。双方对于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均做了详细约定。在协议最后,黄某还手写了一段文字:本人黄某承诺金某所投300万元资金本金保本。
然而,合同签订后股票却一直亏损。金某本想解除合同,撤回委托,但黄某试图翻盘,只同意金某撤回100万元的资金。此外,为稳住金某,黄某再次向金某书面承诺保本,并以出具借据的形式承诺保本200万元。
遗憾的是,亏损局面未有任何改善。直至2020年,金某发现股票价值仅剩18万余元,便通知黄某解除了《委托理财合同》,变更账户密码并收回股票账户的交易权限。
其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载明:本人黄某于2017年同金某订立代为炒股的保本委托理财合同,因本人在炒股中的操作严重失误,给金某的资金造成严重亏损,决定以赔偿款的方式偿还本金。该《承诺书》出具后,黄某却未履行承诺内容,故金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委托黄某对其股票账户进行实盘操作,投入300万元进行投资,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均应按约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关于黄某多次作出的保本承诺,属于委托合同的保底条款。根据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原则,委托理财的收益或损失均应由委托人承担,故黄某为吸引投资向金某所作本金保底的承诺应属无效。
2020年,金某通知黄某解除委托关系后,黄某向金某出具了《承诺书》,该承诺并非在不能确定委托理财盈亏情况下作出,而是在委托资产亏损实际发生后作出,未导致风险与收益失衡,故承诺有效。黄某在承诺作出后未履行对金某的赔偿义务,已构成违约。
最终,关于金某要求黄某对履行委托事项中造成的实际亏损本金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商事庭法官助理李麦颀认为,本案中,受托人多次承诺的“本金保本”实际上属于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违背了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资本市场中风险和收益共存的客观规律,加大了市场泡沫,容易引起金融风险。虽然法律并未明确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但本案两级法院均认为案涉保底条款是无效的。
李麦颀分析称,本案判决受托人仍需承担亏损责任的原因在于,委托理财合同解除后其出具了自愿赔偿亏损的承诺书,该承诺的性质并非是对双方委托理财关系存续期间的保本承诺,而是基于亏损事实所作出的赔偿承诺,在不具有任何无效或可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该承诺应属有效。
李麦颀提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既是吸引委托人订立合同的动力所载,也是纠纷发生的根源所在。对于保底条款的效力,目前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可见,基于“保本承诺”决定建立委托关系的投资人,很可能会自担所有风险。因此,不管是投资人,还是操盘人,在订立委托理财合同前务必要权衡风险、审慎决定。